(2015)汨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丰某诉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672号原告丰某,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受理原告丰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丰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提起的离婚纠纷案诉讼。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