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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宗顺与李继森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宗顺,李继森,钱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497号原告潘宗顺,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森,男,1950年9月4日出生。被告钱玉芬,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潘宗顺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宗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潘宗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