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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浩楠与郑联顺、郑从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楠,郑联顺,郑从举,高国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张浩楠,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琴,系原告母亲。被告:郑联顺,男,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郑从举,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国英,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楠与被告郑联顺、郑从举、高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联顺、郑从举、高国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瑨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