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世军与被申请人曾凡佳、晏慧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军,曾凡佳,晏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81号申请人徐世军,男。被申请人曾凡佳,男。被申请人晏慧君,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世军与被申请人曾凡佳、晏慧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世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凡佳、晏慧君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乐珍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德安社区淮阳雅都小区1号楼121幢301号房屋(产权证号18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世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凡佳、晏慧君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乐珍英所有的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德安社区淮阳雅都小区1号楼121幢301号房屋(产权证号18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娄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