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孟图、广宗县利达制鞋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字第140-3号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炳新,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孟图,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告:广宗县利达制鞋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靳建伟,该鞋厂负责人。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孟图、广宗县利达制鞋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广民二字第1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广宗县利达鞋厂及靳建伟银行存款400000元。现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孟图、广宗县利达制鞋厂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靳建伟请求解除对被告广宗县利达制鞋厂及靳建伟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广宗县博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王孟图、广宗县利达制鞋厂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靳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宗县利达制鞋厂及靳建伟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卫胜文人民陪审员刘志飞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