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莉与陈艮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陈艮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陈莉。委托代理人:李正治。被告:陈艮粉。委托代理人: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诉被告陈艮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莉负担。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