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钦波与百盛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钦波,白山市百盛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于钦波被执行人白山市百��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于钦波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百盛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浑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