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戴彬彬申请王建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彬彬,王建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戴彬彬,男,汉族,1983年2月18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建太,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渑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