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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成义与 张亮亮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义,张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人: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校对:年月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义,男。被执行人张亮亮,男。本院在执行王成义与张亮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可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2013)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执���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聂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城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义,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鸡西市鸡冠区河东委。被执行人张亮亮,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鸡西市鸡冠区长虹委。本院在执行王成义与张亮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可以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分期给付,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2013)城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禹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