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冯岗申请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岗,赵治华又名赵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14-3号申请执行人冯岗,男。被执行人赵治华又名赵小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岗与被执行人赵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治华就该欠款已作出还款计划且提供案外人担保,申请执行人冯岗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冯岗可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魏红梅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