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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执字第0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冯岗申请赵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岗,赵治华又名赵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14-3号申请执行人冯岗,男。被执行人赵治华又名赵小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岗与被执行人赵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米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治华就该欠款已作出还款计划且提供案外人担保,申请执行人冯岗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冯岗可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魏红梅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