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德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洲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82号罪犯刘德洲,男,1938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忠法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德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非法所得1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以罪犯刘德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德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虽系老年犯,但赃款大部分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