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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行非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与陆荣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陆荣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田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梁立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陆荣炳,男,1941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田政征补【2014】3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3月21日,田家庵区政府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布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被申请执行人拥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未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2014年11月2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田政征补【2014】3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未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田政征补【2014】3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4】3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4】36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恩国审判员  袁 州审判员  鲁 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婧婧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