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明德与邴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德,邴晓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李明德。被告邴晓德。原告李明德与被告邴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邴晓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德诉称,被告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4000元,长期拖欠未还;又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4年12月23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亦未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并负担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邴晓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4000元,尚未归还。2014年12月17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李明德老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4年12月23号还清。借款人:邴晓德2014.12.17。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索款未果,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本院。庭审后,本院找到邴晓德,邴晓德承认借款24000元,称目前无能力偿还。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议庭就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合议,并做出(2015)西民初字第940-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录音、询问笔录和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形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4000元并负担该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邴晓德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邴晓德付给原告李明德借款人民币24000元。二、被告邴晓德支付原告李明德借款24000元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诉讼保全费28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