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行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凤亭、殷秀珍诉南京斯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诉初字第9号起诉人陈凤亭,男,汉族,1931年12月17日生。起诉人殷秀珍,女,汉族,1930年11月16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凤亭、殷秀珍诉南京斯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陈凤亭、殷秀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受害人因房屋拆迁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两被起诉人为企业法人,不是行政机关,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故起诉人陈凤亭、殷秀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凤亭、殷秀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