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马永超与童云贵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超,男,1979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童云贵,男,1990年4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马永超与被执行人童云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永超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9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申请执行费804元,共计6107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云贵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富执字第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