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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移送追缴尚要峰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异字第4号移送单位鹿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被执行人:尚要峰。本院在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庭移送追缴尚要峰赃款一案中,案外人曹会霞于2015年5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曹会霞称,本案执行的依据是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为被告人尚要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是追缴违法所得,同时,本案没有刑事附带民事。异议人购买房屋的时间发生在被告人犯罪之前,该房屋并不属于被告人尚要峰的违法犯罪所得。经本院查明,该房屋系异议人曹会霞和被执行人尚要峰的共同财产,于2010年购买,位于长葛市市区金桥路西段南侧佳美雅居,不属于被告人尚要峰的违法犯罪所得。本院认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尚要峰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市区金桥路西段南侧佳美雅居房号为0101002的第一层西户的房屋所有权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万奇审判员  万志勇审判员  赵玉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