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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追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宁树权,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债权纠纷一案中,孔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