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追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8号原告孔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宁树权,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追债权纠纷一案中,孔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