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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