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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与被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程梅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勇智,该局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声,局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雷金柱,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汪勇智、刘智声,被上诉人息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虎、雷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1元,退还给上诉人潢川县交通运输局。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莹莹—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