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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敬军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敬军,李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杜敬军,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强,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杜敬军与李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自2015年6月2日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华路支行逐月扣划被执行人李伟强在该行的月工资收入400元,至30830元止。因扣划程序周期较长,且经“四查”证实被执行人李伟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情形。期间,申请执行人杜敬军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伟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