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蓝孝乐与孙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孝乐,孙玉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93号原告蓝孝乐。委托代理人万德寿,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孝乐与被告孙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孝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