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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29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又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