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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盛汇小额货款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杰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盛汇小额货款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杰梅,黄桂红,黄汝团,覃可青,李慕芳,黄汝廷,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盛汇小额货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26层14-17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39-1号。法定代表人覃可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杰梅。被执行人黄桂红。被执行人黄汝团。被执行人覃可青。被执行人李慕芳。被执行人黄汝廷,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雒容镇蟠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雒容镇蟠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柳州市盛汇小额货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慕芳、���桂红、黄汝廷、覃可青、梁杰梅、黄汝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慕芳、黄桂红、黄汝廷、覃可青、梁杰梅、黄汝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