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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永清诉被告白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清,白玉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韩永清,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玉成,男,6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清诉被告白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继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士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