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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21-1号余国民与章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国民于2015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现金存款4000余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股票证券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章凯凯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其相应的权利。于2015年5月20日约谈申请人余国民,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新的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凯凯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国民案款1260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7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洁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