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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宋蔼英诉任秀君、天津市河西区西建房管所、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蔼英,任秀君,天津市河西区西建房管所,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20号原告宋蔼英委托代理人任秀云委托代理人粱栋超,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秀君委托代理人刘国利,天津市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西建房管所法定代表人刘开祥,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所职工。被告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琼州道交口东南侧恒华大厦2-1-507室。组织机构代码10337573-7法定代表人李国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蔼英诉被告任秀君、被告天津市河西区西建房管所、被告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蔼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蔼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蔼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宋蔼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战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