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世荣与楼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世荣,楼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96号原告:卢世荣。被告:楼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世荣与被告楼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世荣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