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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康城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友华与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华,宋国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康城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周友华,司机。被告宋国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华诉被告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友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友华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柳发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