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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2015年1月死亡。委托代理人张永兰,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