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2015年1月死亡。委托代理人张永兰,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代理审判员 税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