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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兴宇申请执行隆昌县乡村部落农庄、李润华、黄友谊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星宇,隆昌县乡村部落农庄,李润华,黄友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周星宇,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隆昌县乡村部落农庄。被执行人李润华,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黄友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申请执行人周星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友谊在四川眉山市友情养老托护中心有股权30万元,本院于20115年3月17日予以了冻结,但现不便处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