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保卫诉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卫,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李保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科,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卫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卫诉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其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8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李保卫承担。审 判 长 :张唯颖审 判 员 :高妙婕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段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