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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与代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代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冷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原市支行。负责人:贾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代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冷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6.455.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衡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