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胡金昌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胡金昌,张静,邵福生,任振杰,邵方库,王德芹,滕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被执行人胡金昌,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静,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福生,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振杰,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方库,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德芹,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滕明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金昌、张静、邵福生、任振杰、邵方库、王德芹、滕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