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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带与张晓霞、雒进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带,张晓霞,雒进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1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带,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7。被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雒进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2518。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展销中心C)四楼401-2。法定代表人:张晓霞,经理。关于陈带与张晓霞、雒建辉、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C×××××、粤C×××××号大型汽车。本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广泽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C×××××、粤C×××××号大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