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许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馨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辽中县某小区2号楼5-4-2的自己家中,通过电话方式接受耿某某、伊某甲、伊某乙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赌资人民币七万元,并通过电话和网络方式投注给上庄抽头渔利。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七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对被告人许某进行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伊某甲、耿某某、伊某乙、夏某的证言、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资累计达人民币七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许某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黎旭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东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