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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催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蒸民催字第90号申请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拓兴花苑F、G栋133室。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友良,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出纳,住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拓兴花苑A栋。申请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50005324191294,票面金额:253699.32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付款日期:2015年5月13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王子制纸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衡阳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衡阳市湘江纸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