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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3号原告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英,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志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北巷,任公司经理。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宝余,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大石桥市恒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