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贾飞鹏与李在亮、马志田、刘小平、刘世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亮,马志田,刘小平,刘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28号案外人贾飞鹏,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申请执行人李在亮,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马志田,男,汉族,神木���神木镇人。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刘世林,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在亮申请执行马志田、刘小平、李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志田所有的位于神木镇房屋一套。案外人贾飞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停止对(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飞鹏称,其与被执行人马志田系姐夫小舅关系。马志田系原神木县燕家塔煤焦电有限公司员工。2005年左右,该公司为员工修建家属楼,马志田将机会转让给贾飞鹏,由贾飞鹏出资修建并装修入住该房���至今,但因该房屋系该公司为员工修建的家属房,故将产权登记在马志田名下。案外人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马志田名下,但实际出资修建及所有权人为案外人贾飞鹏,且其经装饰装修一直居住至今。故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该房屋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解除对该房屋查封。案外人贾飞鹏提交如下证据:神木镇继业路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白刚刚、张文利、王秀芳、武慧、温华琴及白红利出具的证明6份,购置家电发票5份,神木天美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施设结交单、发票5份。本院认为,案外人贾飞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本院查封该房屋前,其已经与被执行人马志田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合法占有该房屋、支付全部价款、或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案外人贾飞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该房屋归其所有,而本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屋是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志田名下的。故案外人贾飞鹏主张被查封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撤销本院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作出如下裁定:驳回案外人贾飞鹏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