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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某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熏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