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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某与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敖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敖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685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支付双方共同的存款50%,即人民币20506.92、美元25175.42;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4700元、执行费65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敖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人民币448587.92元、美元25175.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