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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静与唐奇、隋福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唐奇,隋福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被执行人:唐奇,男。被执行人:隋福斗,男。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唐奇、隋福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0万元及利息7838元,诉讼费2458元、执行费155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隋福斗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扣划了其妻子初敏银行帐户存款,同时给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瑞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