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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章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41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兵,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辩护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兵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兵及其辩护人梅昌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兵先后2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812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章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金环社区朝晖路绿之韵酒店门口人行道上,进入失主李某甲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宝马”越野车内,在车尾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77000元、港币21000元(价值人民币16566元)、“LV”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6400元)、“茅台”酒4瓶(价值人民币3200元)、特供酒2瓶(价值人民币400元)、“和天下”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9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LV”钱包及现金人民币40000元、港币21000元并发还失主李某甲。2、2015年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章兵伙同1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窜至长沙市人民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的“大润发超市”门口停车场,利用“干扰器”干扰车门锁的方式控制失主李某某停放在此的1辆“丰田”牌RV4越野车,盗得车内“和天下”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960元)、黄“芙蓉王”香烟2条(价值460元)、“五粮液”酒2瓶(价值人民币1160元)。另查明,2014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日被取保候审。其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材料,失主李某甲、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的证言,部分被盗财物的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章兵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现场追踪视频,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雨价认证(2015)第069号《价格证明结论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2014)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章兵的供述及其身份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章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兵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章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兵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部分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章兵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七千��(已缴纳七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宣告缓刑前羁押的2个月22日已折抵刑期)。三、责令被告人章兵退赔失主李某甲损失款人民币341580元;退赔失主李某某损失款人民币3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胜人民陪审员  邵国安人民陪审员  曾 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