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503-1号原告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正敏、陈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锦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247号原告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37×××78)中的存款12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众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朗诗德健康饮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37×××78)中的存款12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