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政府与郑俊誉、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政府,郑俊誉,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文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委托代理人吴宏波、张广强。被告郑俊誉。被告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誉。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觉文。被告郑文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灌南县政府)诉被告郑俊誉、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扬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晨曦公司)、郑文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郑俊誉认为,其是在广东省深圳市有固定住所的香港居民,被扣押以及可供扣押的财产都在广东省深圳市。虽然其是杰扬公司的投资人之一,但是杰扬公司没有获得原告灌南县政府给予的奖励,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杰扬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受让所得。另外,原告是连云港市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综上,请求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交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杰扬公司认为,原告灌南县政府虽然在起诉状中将其列为被告,并主张其返还不当得利3753.86万元,但是没有提出针对其的任何事实和理由,其也没有获得原告给予的任何利益。而且,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其依法取得,不是郑俊誉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物。另外,原告是连云港市辖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综上,请求本案移送其他被告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交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国晨曦公司、郑文景认为其所在地和被扣押的财产均在广东省深圳市,而原告灌南县政府将杰扬公司列为被告的诉讼目的明显不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请求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交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四被告中,只有杰扬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虽然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杰扬公司名下,但是本案起诉时,原告灌南县政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四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7538600元,并未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故四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俊誉、连云港杰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国晨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文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庆国审 判 员 庞月侠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