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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虎范、姜英子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黄虎范,姜英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男,该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黄虎范,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姜英子,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虎范、姜英子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姜英子、黄虎范偿还给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68457元及利息44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770元,执行费1020.6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2014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查字第4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姜英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的工资账户。2014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294-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姜英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公园路支行工资账户(帐号为602491012203284625)中的2015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并于2014年11月2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048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姜英子的存款1048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5年6月3日,本院将执行款104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部分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