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志胜因与被上诉人刘斌、严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胜,刘斌,严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胜,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学玲,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上诉人李志胜因与被上诉人刘斌、严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因上诉人李志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明确表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志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