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