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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民初字第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民初字第0259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黄文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