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48-1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守红,该社居委主任。被执行人: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朝科,经理。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租赁长丰县左店乡创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上种植的小麦收益(以当前收割后实际收益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