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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县立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沈阳锦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沈阳锦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C}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洪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沈阳锦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达,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锦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进行或者查封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以暂不起诉被申请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初回对被申请人沈阳锦润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本案申请费5000元,全额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辽宁三和管桩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庞万学审 判 员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