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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钢杨与潘善苗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钢杨,潘善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再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钢杨,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善苗。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陈钢杨与被申请人潘善苗委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陈钢杨应当交纳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通知陈钢杨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陈钢杨在接到通知后仍未交纳,亦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王定飞审判员  许世德审判员  褚天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清清 搜索“”